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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草原防火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6-11-11   来源:

  伊政办发〔2016〕129号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伊金霍洛旗森林草原防火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1日

 

伊金霍洛旗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切实做好森林草原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准备充分、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的实施意见》、《鄂尔多斯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制。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旗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威胁我旗行政边界外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不包括城市市区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四)指导思想。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预防方针,在全面落实预防措施的同时,充分做好扑火各项准备。一旦发生火灾,各镇、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做到反应迅速、组织有序、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五)工作原则。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旗防火指挥部承担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成员单位必须快速响应,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一)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1.旗防火指挥部组成

  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由旗人民政府旗长(代旗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旗人武部副部长、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旗林业局局长、旗农牧业局局长、旗消防大队大队长、旗武警中队中队长担任。(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成人员见附件1)

  成员单位包括:旗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闻中心、民政局、气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卫生计生局、审计局、园林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交警大队、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草原监理所、资源林政站、旗联通公司、旗移动公司、旗电信公司。

  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防火办,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值班电话:0477-8690579,传真:0477-8966579,火警电话:12119。

  2.旗防火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本级党委政府相关指示要求,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组织本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根据森林草原火险预报,采取针对性应急措施,开展宣传教育、火源管理、可燃物管理和隐患排查排除等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工作;指导林业、农牧业主管部门或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制定完善群防群治、重点监管、预警预报、区域联防、分级培训、火灾应急响应、信息处置、火案调查、表彰奖励等相关制度机制,规范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火组织建设、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落实和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并督导落实到位;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及时启动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研判火灾发展趋势,制定扑火方案,调动扑火力量,落实扑火保障,指定负责人赶赴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时、准确、规范报送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适时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积极引导舆论导向;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必要医疗保障;严密组织火场验收工作,确保火灾不复燃;下达撤离命令,组织灭火力量归建;待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下达命令终止应急响应;总结报告上级会议和领导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开展情况、森林草原火灾及其处置情况,并反映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表彰、奖励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需要设立专案组,对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监督有关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协调解决森林草原防火其他重大问题。

  3.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森林草原防火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指示要求;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森林草原防火制度、政策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组织编制森林草原防火发展规划、年度预算、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指导森林草原防火项目建设和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购置管理森林草原消防专用车辆,储备防火物资,执行年度森林草原防火预算;指导下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建设,协调配合开展航空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建设管理旗级森林草原消防队伍,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培训和森林草原防火演练,建立森林草原防火专家库,指导开展镇村森林草原防火能力建设;提出并组织实施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点,制定并组织实施阶段性工作计划;提出森林草原防火会议建议,草拟会议有关材料,办理会务相关事宜,拟制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通知;联系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协调指挥部成员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组织相关单位(部门)、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参与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组织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火源管控、可燃物管理和隐患排查排除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区、森林草原火险区区划工作,建立区域联防机制,适时建议旗人民政府颁布禁火令;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和火灾动态分析,协助发布森林草原火险等级预报和高火险预警信息;组织指导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监测、火灾热点核查反馈、森林草原火情分析和森林草原火灾趋势研判工作;提出启动旗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建议,拟制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方案,协调征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物资、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调遣辖区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积极组织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调度、报送森林草原火灾信息,配合协助开展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的灾后调查和损失评估;组织指导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督促、火灾调查评估、森林草原防火统计、火灾档案管理及森林草原防火考核等项工作,协调开展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追究,承办森林草原防火奖惩具体事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火情信息报送处置有关规定;完成旗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赋予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助总指挥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共同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责办理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旗人民政府提交的请示、报告等有关文件的审批。组织召开全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会议。根据旗防火指挥部的安排,参加全旗森林草原防火督查工作。

  旗人武部:负责全旗以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主体的应急扑火队伍建设及培训工作;组织调度人武部和广大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旗新闻中心: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播放、刊登森林草原防火公益性广告,配合有关部门发布旗人民政府和旗防火指挥部审定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报道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先进典型和火灾案例。

  旗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重点建设项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组织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定损。

  旗财政局:负责将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储备经费纳入旗财政预算,根据森林草原防火需要统筹安排旗级森林草原防火专项资金,解决扑火设施设备和防火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落实,并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指导、督促镇级财政增加森林草原防火投入。同时,要预留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储备金,及时拨付扑火应急资金,确保应急需要。

  旗林业局:负责及时提供火场森林、林地资源情况,提出火灾扑救方案或建议,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火灾案件;负责火灾的统计和损失评估,建立火灾档案。

  旗农牧业局:负责及时提供火场草原资源情况,提出火灾扑救方案或建议,协助做好扑救工作;进行火灾统计和损失评估,建立火灾档案。

  旗人民法院:负责全旗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审判。

  旗人民检察院:负责全旗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诉讼。

  旗公安局: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积极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维护火场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负责办理森林草原消防车警灯、警报器的使用手续。

  旗教育局:负责在全旗各学校设立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基地,做好各学校森林草原防火基础知识教育,督促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学校落实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工作。

  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旗工矿、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工作,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全旗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旗民政局:负责在扑火救灾时协调地方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对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群众生活困难的及时给予社会救济,按有关规定做好在扑救火灾中伤亡人员的抚恤工作。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人员、防扑火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积极开展受灾干部群众、防扑火负伤或致残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做好火灾扑救有功人员奖励工作。

  旗审计局:负责对火灾扑救款物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旗卫生计生局:负责制订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受伤伤员的抢救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护药品及医疗工具,组织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急救基础知识、基本技术的培训,负责在扑火救灾时及时做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旗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解决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公路、铁路、民航运输问题,优先提供运输工具和场站服务,优先组织运送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森林草原消防专用车辆办理免征养路费手续,为执行防火任务的森林草原消防车辆办理免收通行费手续。

  旗气象局:负责森林草原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同时制作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报影音资料,会同旗森林草原防火部门等相关单位研判确定森林草原火险蓝色预警,并向社会发布;及时向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当出现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时,组织技术人员赶赴火场,搜集气象数据,为扑火决策做好服务,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旗园林局:负责及时提供火场森林资源情况,提出火灾扑救方案或建议,协助做好扑救工作;在扑火救灾时,根据需要及时做好消防车水量补给工作。

  旗森林公安局:负责查处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条例规定的各类案件;及时向旗防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查处情况;做好野外火源巡查工作;根据旗防火指挥部的安排,参加全旗森林草原防火督查工作。

  旗司法局:负责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提供法律援助;将森林草原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活动计划;协同森林草原防火部门做好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旗交管大队:负责火灾现场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车辆的道路畅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森林草原消防车辆办理牌照等事宜。

  旗武警中队、消防大队:按照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扑火需要,积极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旗移动、联通和电信等通讯公司:负责做好森林草原防火通信保障工作,确保森林草原防火值班电话和重点火险区行政村电话畅通,遇有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按应急通信有关规定,保证旗防火指挥部与火场之间的通信联络;协助发送森林草原防火短信息进行宣传教育。

  5.旗扑火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根据实际需要,当启动Ⅱ级以上响应措施时,由旗防火指挥部组织成立旗扑火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火灾现场科学指挥、高效开展扑火救灾工作,确保扑火安全,及时向旗防火指挥部汇报火灾现场情况,贯彻落实旗防火指挥部指示精神。扑火指挥部由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统一领导,或指派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和相关部门领导负责指挥协调。旗扑火指挥部成立赴火场工作组、综合调度组、火场通讯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火案查处组,各工作组人员从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

  (1)赴火场工作组

  人员组成:由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带队,由林业、农牧业等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组成。

  职责:根据上级指示或火灾扑救工作需要,迅速赶赴火场一线,检查监督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旗领导对扑火救灾的指示精神,及时向上级领导反馈火场信息,协助和指导镇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协助解决镇人民政府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综合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2)综合调度组

  人员组成: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旗林业局、旗农牧业局、旗发展和改革局、旗财政局、旗交通运输局、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旗草原监理所负责人以及本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职责:及时掌握并向防火指挥部、扑火指挥部提供火情动态、扑火方案、相关防火战略物资及防火基础设施情况、扑火兵力部署、扑救动态和火场天气预报等;综合协调扑火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联络和处理政府及部门之间事宜;及时传达国家、自治区、市、旗领导指示和批示,起草上报火情报告,编写火情简报和快讯,汇总工作情况;承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火场通迅组

  人员组成:由旗、镇两级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当地各移动通讯公司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

  职责:建立前指和后方的无线、有线、卫星和网络通信联系,全力保障信息传递畅通。

  (4)后勤保障组

  人员组成:由旗、镇两级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及交通、民政、人社、审计和卫生等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职责:协调有关部门供应火场所需物资;协调公路、民航、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时运送扑火人员、防火物资,确保火场需要。做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5)宣传报道组

  人员组成:由旗、镇两级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

  职责:严格按照火灾报道的有关规定,协调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客观地做好宣传报道等具体事宜。

  (6)火案查处组

  人员组成:以旗森林公安民警为主,旗、镇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公安、监察和司法部门人员共同组成。

  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火案查处及火场和周边的治安管理工作,并及时向旗防火指挥部通报火灾案件查处情况。

  6.各镇防火指挥部及其他责任单位防火组织(下称镇级防火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防火指挥部组成参照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各镇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镇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所辖区域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林场、农场、牧场、铁路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嘎查村等,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火组织,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防火责任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二)扑火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各类扑火队伍执行跨镇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各镇之间做好协调联防联动工作,必要时由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动。跨镇界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在旗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旗防火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并申请市防火指挥部指导和增援扑救。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扑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旗消防大队、旗武警中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家组

  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由监测预警、气象服务、工程技术、灾害评估、扑火指导和综合应急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全旗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同时,专家组成员可兼职防火业务培训工作。(专家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

  在旗人民政府领导下,旗防火指挥部督促落实各镇的防火责任,各镇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嘎查村、护林员、草原管护员、农牧民、野外作业施工单位以及营造林企业等的防火责任,将防火责任落实到人头地块,并层层加强监督管理。

  旗防火指挥部和各镇人民政府、嘎查村以及相关防火责任单位组织人力、物力,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防火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火意识,同时全面强化火源管理,排查消除火灾隐患,做好防火隔离带开展工作,在重要节假日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严防死守,并做好防火期24小时防火值班和调度工作。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警发布

  旗林业、农牧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根据气候条件、可燃物组成及累积程度、林区草原群众生产生活情况,收集汇总监测信息,并加强会商,研判和确定预警级别,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经防火指挥部或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领导签发后,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森林草原火险蓝色预警信息由旗防火指挥部或旗气象局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防火指挥部发布,必要时由市防火指挥部授权旗防火指挥部发布本旗预警信息。

  3.预警响应

  主要采取四级预警响应工作状态。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进入四级工作状态:旗防火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并与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共同强化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护林员、草原管护员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加强火源管控,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旗镇两级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各责任单位和嘎查村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防火信息和领导指示在上传下达时畅通无阻。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领导、镇人民政府及各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坚守岗位。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扑火队伍集中食宿,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三级工作状态:在四级工作状态的基础上,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镇人民政府及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坚守岗位,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领导、镇人民政府及各责任单位分管领导亲自带班,加强卫星林火监测信息反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全部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二级工作状态:在三级工作状态基础上,旗、镇两级人民政府党政主要领导坚守岗位,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镇人民政府及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亲自带班,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控,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进入战备状态;专家组成员及消防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做好参与扑火准备;旗级派出工作组。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一级工作状态:在二级工作状态基础上,旗人民政府及时发布防火戒严令;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要将扑火机具和给养装备事先装车,人员整装集合待命,进入临战状态。

  (三)火灾报告

  1.报告程序

  镇级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灾报警后,应迅速协调组织扑救,同时及时向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基本情况,若发现邻近本辖区的森林草原火灾,在向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的同时,应当电话告知受灾地区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镇级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火灾扑救指令后,应迅速组织开展扑救工作,并随时向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等)应随时电话报告,随后补报文字材料。对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或性质比较敏感的森林草原火灾,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报告旗人民政府应急办。对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专门要求报告的情况,应在要求的时间内报送。

  2.火灾信息报送内容

  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地名、经纬度)、过火面积、火场地理状况、火场气象状况(温度、风力、风向)、扑救力量(人员、车辆、主要扑火设备数量)、火情发展趋势、火灾级别、人员伤亡情况、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情况,是否需要增援力量或帮助解决其他问题。

  3.报送方式

  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要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上报。难以核实清楚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情况的,采取“边报告、边了解,适时补报”的方式上报。终报以正式书面材料上报。

  四、应急响应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镇级防火指挥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立即就近组织扑火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初判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时由各镇级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或旗防火指挥部协调和指导;初判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时,由旗级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旗人民政府负责指挥,调派全旗各地扑火力量增援。同时申请市防火指挥部支持,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各扑火力量在旗、镇两级扑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镇级防火指挥部要对IV级、Ⅲ级、Ⅱ级、Ⅰ级森林草原火灾作出积极响应,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旗防火指挥部根据启动条件,对四个响应等级的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如下:

  (一)IV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首先启动四级响应,按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火灾发生地的镇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根据本地《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组织实施。

  2.响应措施

  (1)镇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启动Ⅳ级响应,组织当地森林草原防扑火队伍进行扑火,主要领导立即到达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并将火场情况随时报告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热点反馈,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二)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四级响应实施后30分钟内森林草原火灾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受害森林面积0.5公顷以上、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且火势继续蔓延的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在IV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赶赴现场,担任“前指”指挥。必要时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赴现场指挥。“前指”由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和所在镇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领导组成。

  (2)根据镇级防火指挥部的请示,及时协调调派相邻地区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

  (3)各镇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消防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做好跨区域增援准备。

  (4)加强气象监测,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

  (三)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森林草原火初判达到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气象条件恶劣,火险等级高,扑救特别困难,受害面积较大且有继续蔓延趋势,难以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危及居民点、自然保护区、重点林草区或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旗防火指挥部成立旗扑火指挥部,启动赴火场工作组、综合调度组、火场通讯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火案查处组等,加强以下措施:

  (1)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旗防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镇级防火指挥部的请求,旗防火指挥部调派专业扑火队伍、消防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调配消防车等大型消防装备参与扑救。必要时,请求市防火指挥部支援。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火情监测。

  (4)根据镇级防火指挥部的请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交通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

  (6)根据实际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7)维护社会治安。加强森林草原火灾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

  (四)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森林草原火已达到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生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济损失巨大。

  (3)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地区,扑火力量严重不足,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

  (4)火势持续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旗防火指挥部及时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根据旗人民政府决定提前启动Ⅰ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前线指挥部及时调整扑火方案。

  (2)进一步增调各类扑火力量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请求市防火指挥部支援。

  (3)根据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通信、电力、交通等部门,保障应急通信、电力、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加强火情监测,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五)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六)火案查处

  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由旗森林公安机关查处。

  (七)发布信息

  火灾发生后,旗、镇人民政府及其防火指挥部严格按照国家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火灾信息。

  (八)火场清理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九)预案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五、后期处置

  (一)火灾评估

  旗林业、农牧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受害活立木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旗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照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二)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旗防火指挥部向旗人民政府、市防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六、综合保障

  (一)队伍保障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以当地专业、半专业、义务扑火队和消防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力量为主,组织群众性扑火队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必须是参加过组织培训并具备一定防扑火知识、技能和自我避险的人员,残疾人员、孕妇、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其他不适宜参加火灾扑救的人员一律禁止参加火灾扑救任务,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二)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实施。旗、镇两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合理配备森林草原防火车辆,为快速反应、及时扑救火灾提供保障。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的通信畅通。林业、农业牧、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四)物资保障

  旗、镇两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物资,用于各地扑火需要,必要时请求市级支援。嘎查村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物资。

  (五)资金保障

  旗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开展。同时财政局应预留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储备金,确保应急需要。

  七、监督与管理

  (一)预案监督与管理

  预案实施后,旗防火指挥部组织各镇防火指挥部、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并根据防火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防火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评估和修订,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镇及其他防火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对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进行实战演练、修订和完善,并上报旗防火指挥部备案。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森林、林地、森林火灾及草原、草原火灾概念

  1.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2.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3.森林火灾:发生在以上林地的非控制性燃烧。

  4.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5.草原火灾:因自然或人为原因,在草原或草山、草地起火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二)灾害分级标准

1.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重伤100人以上的。

2.草原火灾分级标准

  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8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重伤和死亡合计2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三)涉旗(县)界森林草原火灾

  当发生旗(县)界森林草原火灾,请求市防火指挥部按照与相邻旗(县)的防火约定共同进行扑救。

  (四)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五)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六)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