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简介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代表旗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以旗人民政府名义依法受理和审理复议案件并作出复议决定... 【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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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类型 标题 提交时间
1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2017-08-15]
2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2017-08-15]
3 [行政复议] 行政不作为 [2017-08-15]
4 [行政复议] 工伤认定 [2017-08-15]
5 [民商事仲裁] 关于购销合同拖欠货款,预定仲裁的可以起诉吗 [2017-03-15]
6 [行政复议] 对派出所处罚不服提起的复议 [2015-12-17]
7 [行政复议] 对擅自开垦林地处罚不服提起复议 [2015-12-16]
8 [行政复议] 对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不服提起复议 [2015-12-16]
9 [行政复议] 对交警处罚不服提起复议 [2015-12-16]
10 [行政复议] 对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不服提起复议 [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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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和考核、任免、辞退、回避、退休等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内部行为;
(三)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使用的技术鉴定结论;
(四)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指导行为;
(六)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的行为;
(七)行政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但是超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内容的除外;
(八)行政机关落实政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对上访或者申诉问题作出的没有规定新的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行业自律组织按照内部自律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其他行为。
三、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申请行政复议注意事项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复议事项应当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四)申请人应当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五)被申请人应当明确并且符合法律规定;
(六)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应提交证明申请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有关证据。
(七)公民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法人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八)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五、行政复议申请人权利、义务
(一)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
3、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4、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经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5、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可以依法提出审查申请。
6、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7、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义务
1、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
2、复议期间,申请人应当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申请人协助调查取证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4、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当履行。
六、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权利、义务
(一)权利
1、答辩权、申请回避权以及辩论权。
2、委托权。
3、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权。
4、撤销或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权。
5、对已经生效的复议裁决,有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的权利。
6、经过复议机关允许,查阅案卷的权利。
(二)义务
1、举证责任,对其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举出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
2、接受复议机关的传唤,按时参加复议的义务。
3、遵守复议法律,维护复议秩序的义务。
4、服从并履行复议裁决的义务。
七、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的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八、行政复议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承办全旗行政复议工作。地址: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大楼810房间。工作人员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6:30,联系电话:0477-8691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