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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国土资源制定执行矿产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时间:2017-07-18   来源:

  伊旗国土资源局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健全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并执行矿产资源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该标准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明确规定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行为的处置执行标准。一是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的,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的,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经制止,拒不停止违法开采行为的,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的罚款。   

  第二,明确规定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违法行为的处置执行标准。一是责令退回界内开采,越界开采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责令退回界内开采,越界开采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责令退回界内开采,越界开采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明确规定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处置执行标准。一是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明确规定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采矿为目的擅自进行矿山建设行为的处置执行标准。一是造成地形地貌轻微破坏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造成地形地貌一般破坏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造成地形地貌严重破坏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的罚款。   

  第五,明确规定对在开采矿产资源时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以及地面开裂、塌陷、沉降等地质灾害行为的处置执行标准。一是在规定期限内,虽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但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不含)以下罚款;二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根据破坏程度,处2万元(含)以上3万元(不含)以下罚款;三是逾期未治理,且造成破坏并诱发地质灾害情的,根据危害程度,处3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